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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--总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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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、安全和社会秩序,便利出境、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,制定本条例。
  第二条 出境、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。
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、航空港、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(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)。
  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和社会秩序,履行下列职责:
  (一)对出境、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;
  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、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;
  (三)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,维护出境、入境秩序;
  (四)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。
  第五条 出境、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,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,接受边防检查、监护和管理。
  出境、入境的人员,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。
  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。
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。


 


责任编辑: 整理时间:2008-8-29 11:00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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